《汉书·刑法志》追溯刑法的历史,说禹的统治时间在尧、舜之后,社会风气已经不如以前好了,没法沿用尧、舜两位大圣人的统治方式,无奈之下只好发明了肉刑。后来社会风气越来越坏,肉刑就被沿袭下来了。

肉刑共有 5 类,合称五刑,分别是墨、劓(yì)、刖、宫、大辟。

· 墨,是在脸上刺青。

· 劓,就是割掉鼻子。

· 刖,是把脚砍断。

· 宫,就是损害生殖器官,对男女罪犯都适用。

· 大辟,就是杀。从考古发现的遗骸来看,杀的手段有砍头,有腰斩,也有活埋。

儒家有所谓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,“刑”特指肉刑。大夫以上的贵族阶层,无论犯了多大的罪,也不能用肉刑惩罚。

当然,信奉儒家的人会说,尧舜时代社会太好了,风气太好了,这样的社会,肉刑当然没有存在的意义,连想都不可能想到。

就算咱们假定尧舜时代的社会真是这样,但也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:虽然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是天大的好人,但好人也难免犯错,犯了错,尤其是犯了大错,难道就不受惩罚吗?

比如说,张三不小心点着了李四家的房子,烧死了李四全家老小,难道对张三就不该有点什么制裁吗?或者因为三角恋爱,平日里温良恭俭让的年轻人一时间血气上涌,激情杀人,难道也不会被制裁吗?

法外狂徒张三是个什么梗?_手机搜狐网

制裁当然要有,而且制裁手段还是五刑。但不同的是,尧舜时代的五刑,称为象刑。“象”是“象征”的“象”,顾名思义,所有惩罚方式都是象征性的。该处以墨刑的,戴一个黑色的头巾就可以了。该割鼻子的,系上草编的帽带。该砍脚的,穿上特殊的麻鞋。该处以宫刑的,把衣服的前襟剪去一截。该砍头的,穿上红色的,不缝边的,没有衣领的衣服。荀子的文章里就记录过象刑。(《荀子·正论》,《太平御览》引《慎子》)

我想,你正常的反应会是:开玩笑吧,这种惩罚有什么用?对象刑,荀子的反应跟你一样。

其实,这种象征性的惩罚,不光中国有,外国也有。我们不妨回顾一部美国小说。

19 世纪的美国小说家霍桑有一部代表作《红字》,故事背景设在北美殖民地新英格兰。女主角海斯特·白兰年轻时嫁给了一个丑陋、伪善,年纪大出自己很多的人。后来丈夫失踪,白兰在寂寞的等待中爱上了一个青年牧师。他们有了爱情的结晶,这就使秘密恋情暴露了出来,结果白兰入狱,在狱中生下了一个女儿。那个不近人情的清教徒小镇给了她一项惩罚,让她在胸前佩戴一个红色的 A 字,那是通奸(Adultery)的首字母,她必须终生带着这个耻辱的标记。

当然,以上概述是站在作者立场来讲的,如果我们用世俗道德的腔调重新表达一遍的话,应该这样说:

海斯特·白兰在丈夫失踪之后,空床难独守,凭着有几分姿色和狐媚子的骚劲儿,竟然勾搭了一个小白脸儿,啧啧啧,还是一个牧师。这个臭不要脸的女人犯下了通奸大罪,要不是因奸成孕,险些逃脱了正义的制裁。

但是,充满基督徒宽容精神的清教徒社会并没有把她浸猪笼,而仅仅让她在胸前佩戴了一个红色字母 A,委婉地提醒她曾经铸成的罪孽,希望小镇上的其他人会因为看到这个标志而和这个罪人保持距离,并且引以为戒。Oh, my God,看看这个小蹄子的贱相吧,体面的男人女人可得离她远点儿。

似乎最能体现宽容精神的一点是,女主角胸前的那个红字是由她自己绣的。小说里的描写是:“在她衣服的胸部,现出了 A 形的字,那是精美的红布制成的,四周有金线织成的细工刺绣和奇巧花样。这个字做得非常的雅致,具有丰富华美的想像力,真成了她所穿的衣服上最完美的装饰。她那身衣服也十分华美,很合乎当代的趣味,但却是远远地超出了殖民地的节俭法令所许可的限度。”(侍桁译)

《红字》虽然是一部小说,但社会背景是真实可信的。霍桑没有乱编,殖民地时代真的有过这样的法律。那么,绣在胸前的这个红色的 A,不就是象刑吗?

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,象刑和肉刑有一个共同点,那就是让罪犯可以被人很容易从外观上识别出来。肉刑当中,最轻的刑罚是墨刑,不过是在脸上刺字,单从痛感上说,比挨一顿鞭子轻松多了。但皮鞭和棍棒都不在五刑系统之内,因为它们没法起到辨识的作用。

五刑当中,无论被刺了青还是被砍了脚,在犯人的身体上都造成了永久的,无法修复的伤害,任何人看到一个男人身上有这样的伤,心里都会立即把它翻译成三个字:大坏蛋。

同样道理,任何人看到一个女人胸前有一个红色的 A,心里也会立即把它翻译成三个字:小破鞋。于是,“大坏蛋”和“小破鞋”们虽然并没有遭到放逐,但他们的生活已经形同放逐了。

海斯特·白兰生活在一个清教徒的小镇,清教徒的道德洁癖注定会让她受尽歧视。白兰虽然有着罕见的倔强,甚至会用上乘的刺绣手艺给自己绣出那个 A 字,以显示自己的不屈服,但在那样的环境里,她几乎被逼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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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刑在古今中外广泛存在,只不过很多实质上的象刑并没有被人们当成象刑来看待而已。

我们再看一个例子,《旧唐书·吐蕃传》记载吐蕃的风土人情,说吐蕃人特别看重勇士,打仗的时候,要等到前队的人都死光了,后队才接着上。战死最光荣,病死最窝囊。如果一家人祖祖辈辈的男丁都是战死的,这家就是第一等的高门大户。

在这样的风俗下,你觉得临阵败逃的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?吐蕃的做法是,既不杀,也不打,只是在他的头上挂一根狐狸尾巴,表示这个人像狐狸一样胆小,在人多的场合必须拉着他走上一圈。在吐蕃人看来,遭这种羞辱,痛苦程度仅次于死。

但荀子作为一个很不纯正的儒家学者,觉得象刑论者都把事情想拧了,重罪轻罚很不合理,所以,如果象刑真的存在,也只能存在于当今乱世,而不可能存在于尧舜时代的太平盛世。真相应该是太平盛世的刑罚重,乱世里的刑罚才轻。(《荀子·正论》)

荀子的逻辑还是很清晰的。我们不难想像,一个社会如果真的重罪轻罚,就等于鼓励大家为非作歹。好比今天的交通法,酒驾和闯红灯的处罚标准如果改成不扣分,罚款两毛钱,会有什么后果。

但是,荀子的逻辑虽然没什么毛病,前提却错了。象征性的惩罚真的算是重罪轻罚吗?这就看出荀子的时代局限性了。

用战国时代的眼光来看象刑,当然会认为这是重罪轻罚。用今天的眼光来看的话,似乎也是这样。但是,今天的人类学知识可以告诉我们,在原始的部落生活里,象刑的惩罚力度一点都不轻,受了象刑的人真能感到生不如死。

今天的人也许不太能理解,放逐有什么了不起,不跟你们混了,换个地方从头来过,我还落得清静。

首先,我们可以通过个人经验来理解这个道理。人的年龄越小,天性就被打磨得越少,也就更接近人的原始状态,所以小孩子会很残忍,校园霸凌现象会很常见。校园霸凌不一定表现为暴力形式,最常见的形式是孤立:全班多数人,甚至所有人串通起来,不和某个同学说话。

成年人当然觉得这无所谓,尤其像我这样的人,反而乐得清静,但对于小孩子来说,班级的社交圈几乎就是他社交圈的全部,他会极其在意来自同伴的评价,会很努力地和同伴们在方方面面保持一致。一旦有了什么明显的不一致,就很容易被群嘲,被孤立。

如果全班都穿运动鞋,只有一个同学穿布鞋,后果将是灾难性的。所以小孩子向家长要钱买东西的时候,最常见的理由就是“大家都有”,家长最常用的回答是“凭什么别人有的你就一定得有”。这些家长都忘了自己当初是怎么从小孩子成长起来的了。

荀子如果有机会读到《红字》的话,一定不会再认为象刑属于重罪轻判了。至于今天的我们,只要想想在一所小学里,同学们都留着学校规定的发型,只有一个人剪成阴阳头,他会被排挤和奚落到什么地步。

同样的,在人类社会早期,处罚本族成员,最狠的办法不是杀,而是放逐。这种放逐,和文明社会的流放不太一样,不是把人流放到某个特定地点,比如西伯利亚,而是把人驱逐出群。这也不像古希腊,城邦林立,此处不留爷,自有留爷处。

对于原始部落来说,外面的世界就是毒蛇猛兽和异族敌人,充满凶险和恐怖。本族人不忍心施加的惩罚,会假手大自然和外族人去做。放逐的本质,就是最彻底的孤立,最残酷的谋杀。

《旧约·创世纪》里边,该隐和亚伯的故事就特别有人类学的解读意义。该隐和亚伯都是亚当和夏娃的儿子,该隐嫉妒亚伯,谋杀了他。上帝对该隐的惩罚就是让他“流离飘荡在大地上”,也就是放逐的意思。该隐不服气,嫌上帝判得太重,说自己吃不消。

如果我们站在上帝的角度,一定会对该隐说:“杀人偿命,何况你谋杀了自己的亲弟弟,罪大恶极,没判你死刑就算法外开恩了。现在没打你,没骂你,只是放逐而已,你竟然还嫌判得重?”但上帝竟然真能体谅该隐,被他这么一申诉,还真的变相给他减刑了。

让我们也来体谅一下该隐好了:在那样一个蛮荒时代,一个人或者一家人被同伴们抛弃,独自面对广大而未知的世界,太惨了。人必须群居,在群居中协作,才能在自然界生存,单个的人几乎谈不上任何生存能力。人之所以特别害怕孤独,这种怕,是亿万年的进化史牢牢写进基因里的。如果不怕,人类早就灭绝了。

所以,在《尚书·尧典》的记载里,舜的时代有所谓“四恶”,是全社会最坏的人,都是被放逐的。而象刑,其实就是惩罚程度稍微弱一级的内部放逐。

荀子之所以不能理解象刑的意义,是因为他所生活的战国时代,社会规模已经变大了很多,人口流动性还特别强,象刑背后的逻辑确实已经讲不通了。如果荀子出去杀人放火,政府给他施加象刑,让他穿上一件没有领子的红衣服的话,他转身就可以把衣服一换,坐车出国,在崭新的群体里开启崭新的人生。

荀子对象刑的不理解,恰好可以说明战国的时代特色。要管理新时代里的新社会,应对新的国际格局之下的新压力,刑法思路肯定要变。

兜了这么大一个圈子,我们再看李克的《法经》,现存的条款里,一切惩罚全是实实在在的大杀大砍,并且还要株连亲人。

这就意味着,在新的社会格局里,人们的荣誉感和羞耻心已经淡了,士大夫并不比平民更有高贵感了,大家看重的都是真金白银的利益,惧怕的都是刀砍斧剁的伤害。

这时候回看一下豫让,那简直是旧时代的最后一片霞光,璀璨得让人伤感。就算他太走极端,就算他多少有一点矫揉造作,我们也更容易宽容,在宽容之外生出欣赏的态度。

那么,李克这样的严刑峻法,对于战国这样的时代有没有用呢?

乱世都有一个共通的特点:不怕死的人多了,不怕死的人的成功机会也多了。光脚的不怕穿鞋的,横竖都是烂命一条,为什么不去铤而走险搏一搏呢?

《老子》有一句名言: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”当时的统治者听到这句话会怎么想呢?其实,他们不会认为严刑峻法不管用,还是要把政策调整得温和一点。相反的,他们真实的反应是这样:不怕死有什么了不起,比死可怕的事还多着呢。

于是我们看到,战国时代的政策会向着三个方向发展:第一,让死变得更残忍。五刑已经很残忍了,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所谓“具五刑”,也就是五刑在犯人身上轮流用,等把他折磨够了,最后才砍头。后来还有车裂、凌迟,把人扔进烧开的大锅里。

第二,株连亲属,就算一个人既不怕死,也不怕虐杀,总会心疼父母和老婆孩子,所以株连政策总能把这种人吓住。

第三,如果一个单身汉了无牵挂,连株连亲属都吓不住他,那就不用吓的办法,还有全乡全族的连坐政策。只要一个人犯法,就杀光他的全乡全族,所有的亲戚和邻居全不放过。没错,他是可以不在意这些人的性命,但这些人都会在意自己的性命,所以平日里都会有足够的动力来观察本乡本族的异动,发现苗头就立刻制止。

让我们想像一个场景:你和一群小伙伴进城来玩,唱完 KTV,又去喝夜啤酒,等想要出城回家的时候,发现城门关了。怎么办呢?住酒店吗?舍不得花钱,那就从城墙翻出去好了。

这里需要提一句:我们通常印象里的城墙都是又高又厚的,翻墙肯定会摔死,但其实历史上的多数城墙并不很高,甚至也不是很陡,只要没人拦着,翻墙在技术上确实做得到。如果你们真的翻墙了,落在李克手里,会是什么下场呢?

《法经》里边,翻越城墙是一项重罪,违法的人要判死刑。如果是 10 个人以上结伴翻越城墙,这些人的全乡全族没人能活。

乡是行政区划概念,族是血缘聚居概念。在人口流动性增大之后,一个乡的人未必沾亲带故,即便这样也要被牵连。同族的人未必住在同乡,走动不多,但也要被牵连。李克这是用上了立体交叉火力,最大限度规避了多人翻越城墙的风险。

李克的连坐办法后来被商鞅发扬光大,再往后的两千多年间,历朝历代或多或少都有继承。这当然很野蛮,但即便是很有儒家或道家风格的皇帝,也很难把它废除。


“连坐“为什么就废除不了,难度到底在哪?

这其实是一个管理技术上的问题。

人们做事都会无形地考虑成本和收益,这始于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,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才是人性的常态。偶尔萌发出的一些高度责任感,这不过是段誉的六脉神剑,时灵时不灵,政策的制定不能建立在这样不靠谱的基础之上。而连坐,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人们的“损失厌恶”,让一群互不相识的人,也能瞬间对某些行为建立起默契。给人产生的荣誉感或者带来的效益,其本质是拘束和控制人们的行为,最深层的源动力就是人对人的驯化。只有被驯化的人,有着多种行为的限制,而又放弃了原始野性生存状态,才会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一份子。

前面讨论过“三不信”:统治者总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,怎样才能让信息传递过程高效而不失真?

在古代的科层制的管理结构里,信息传递的节点太多,欺上瞒下的事情很难免。最容易想到的对策就是特派员制度,皇帝直接委派一些人,特务也好,宦官也好,让他们亲临一线直接向自己汇报,问题是,就算这些人全都忠心耿耿,尽职尽责,耳聪目明,但皇帝毕竟不是超级计算机,很难承受得住这么大的工作量,这种时候连坐制度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,所有人都有双重身份,既是臣民也是特务,你监督我,我监督你,每个人都要监督很多人,每个人也要被很多人监督,这样一来,君王或者是皇帝的管理成本当然锐减,所以,历朝历代的皇帝最不想看到的局面就是团结,最想看到的局面就是大家互相猜忌,来自皇帝的顶层制度设计,总会有一种拆散团结,鼓励猜忌的倾向。

而最有意思的是,在团结和猜忌之间,需要很巧妙的拿捏分寸。

比如打仗的时候,同一个小组的成员,应该齐心协力为战友两肋插刀,但如果有人违法,其他人都有检举揭发的义务。凡是不揭发的,案发之后就要连坐。由于包庇的潜在风险很大,检举者自然承受的道德压力就很小。类似同样都是检举,很多人对学校里喜欢打小报告的人都嗤之以鼻,为何呢?因为学校没有连坐机制,打小报告完全是出于一己私利,这样的行为自然不会被大部分人接受。在正常的人类感情里,如果想到自己会因为一点小事情,就被战友检举揭发,恐怕很难在战场上生出生死与共的心,之所以还要生死与共,只是因为不这样做的话,就会招致严刑峻法的制裁。

所以不难理解,一旦法律的约束力稍有松动,昨天看上去还在众志成城的队伍,突然就能散掉。

我们再看一个连坐的例子,1975 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,出土了大量的竹简。其中很多都是法律条款和行政公文,有一条法律是这样说的:如果有贼人闯进了某甲的房间,打伤了某甲,某甲大声呼叫,那么街坊四邻都有出手相救的义务,否则就要受罚。

还有一条,如果有歹徒在路上伤人,那么百步之内的人都必须冲过去救人,否则就要受罚。

这就意味着,见义勇为变成了当时法律规定的硬性义务。现在我们会发现一个,不知道到底算不算严峻的问题,那就是,如果道德问题通通变成法律问题,道德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。

一个彻底没有了道德的社会,到底好不好呢,或者说,好与不好的问题可以先放在一边,一个彻底没有了道德的社会,能不能维持下去呢,我们不妨推到一种极端情景,想想战争,战友如果做不到同生共死,仗当然就打不好,这很容易理解,所以连坐制度逼着他们同生共死。

这时候回想当初,在连坐制度出现之前,战场上的同生共死,曾经只是一个道德问题,连坐所追求的同生共死,并不是来自法律的硬性规定,而是来自贵族武士心中的道德和荣誉感。

在战国时代以前,就是《左传》给我们详细描绘过的春秋时代。春秋时代的特点是所谓礼崩乐坏,但其实礼并没有完全崩,乐也并没有完全坏。

古老的贵族精神依然随处可见,即便到了春秋时代的末期,贵族的荣誉感依然在社会上发光放彩。

前面讲到,智瑶和韩魏两家的组长乘坐战车视察前线,一辆战车定员三人,分别是驾驶员,弓箭手和长戈手。这样的组合,近距离可以劈刺,远距离可以射杀,周围的步兵还可以用战车来做掩护。

春秋时代的车战充分洋溢着武士道精神,同一辆战车上的三名战友,以同生共死为最高追求。一旦有一个人战死,另外两个如果不想失去贵族荣誉感的话,就必须和敌人拼命,绝不能活着回去。

公元前 487 年,吴国北上进攻鲁国,一战之后,吴王看到鲁国军队里,有同车三人一起战死的情况,因此判断出鲁国的武士道精神没垮,就不想再打下去了。

三年之后,鲁国又和齐国打仗,鲁国的贵族宫维有一个宠爱的小男生,名叫汪齐,两人同车出战,一道战死。汪齐还没有成年,依照礼制,葬礼规格低,但鲁国人征求了孔子的意见,专门为汪齐破格,用成年人的葬礼规格安葬了他。在道德环境下,对于道德行为并没有硬性的强求。同乘一辆战车的战友,就算有活着回来的,虽然会被鄙视,但不会被治罪,连象刑也不会有。而如果完成了道德要求,同生共死,就会赢得荣誉,获得表彰。

就像我们今天,对于见义勇为并不强求,但如果有人见义勇为了,就会受人敬佩,还会拿到政府颁发的“见义勇为奖”。

但法家治军,对同生共死的问题,并不考虑荣誉感,只考虑权衡效益。

我们可以看一下《商君书》,这部书的主要内容都是商鞅写的,也掺杂了其他法家人物的手笔。

《商君书》提到军队编制中,最小的组织单位“伍”,顾名思义,五个人组成一伍。打仗的时候,这五个人必须全力协作,互相保护,谁都不能死,如果死了一个人,另外四个就要受刑。

规定到了这一步,看上去只是把传统的武士道,通过法律硬性规定下来。但商鞅显然觉得这不划算,所以这条法令还有下文,那就是,另外四个人,如果能取得一名敌人的首级,就可以免罪。

有一处细节需要留意,前面讲过,同车作战的战友,最多只有三个人,为什么到了商鞅这里,就变成了五人一组了呢,是战车变大了吗?

并不是,车兵都是三人一组,凡是五人一组的都是步兵。步兵虽然不是新兵种,但地位一直很低,对于地位低的人,本来就没有那么多荣誉感方面的要求。

公元前 541 年,晋国和狄族人打仗。正式交锋之前,晋国军官魏舒认为打法必须变,因为对手都是步兵,自己这边是车兵。而战场地形逼仄,车兵施展不开,所以车兵应当下车,组成步兵阵型去打。

具体的改变方式叫做“五乘为三伍”,五辆战车定员 15 人,下车变成三个伍,每个“伍”五个人,伍是步兵编制的最小单位。

这对车兵来说太失身份,所以有人拒不下车,魏舒把抗令的人杀掉示众,这才让车兵变步兵,打赢了这一仗。

这位魏舒就是魏文侯的四世祖。在魏舒生活的时代,乃至更早的时代里,步兵的存在感很弱。很久以来,甚至都没有独立建制,仅仅是作为战车的附属品存在。

晋国因为经常要和山区的狄族作战,被迫发展出了独立的步兵建制,而中原诸侯之间常年打仗,车战才是主旋律。

在广袤的平原上,几百上千辆的战车,像集群坦克一样往来厮杀。考虑到一辆战车由四匹马来拉,冲击面甚至还要超过坦克。

屈原的《国殇》这样描述车战的大场面:“操吴戈兮被犀甲,车错毂兮短兵接。”这就是“短兵相接”这个成语的出处。这个成语常被误解,认为短兵指的是刀剑之类的短兵器,其实刚好相反,它指的是戈这种长兵器。所谓的短,只是相对于弓箭这种远程攻击武器而言的。

战车有一种特殊的设计,车轴并不是两端连上车轮就算完,而是延伸出去好长一截。延伸出去的这一截,在战车飞驰的时候,即是两根挥舞如飞的大棒,可以有效的攻击敌人,也是很好的防御武器,免得敌人的战车接近。当自己的战车和敌人的战车交错而过的时候,就是屈原所谓的“车错毂”。因为双方的战车都有这个延长出来的车轴,所以彼此必须保持一段距离,短兵器根本够不着对方。

这个时候双方战车上的车右,也就是右边那个手持长戈的武士,挥动长戈做出近距离的攻防,这才是真正的短兵相接。

车战给我们留下的词汇,还不止“短兵相接”这一个,今天我们还在常用的“周旋”、“角逐”这些词,原本都是车战的战术专有名词。

驾驭战车也好,在奔驰的战车上射箭搏击也好,都是高难度的运动。战车之间的配合难度就更高了,练习这些本领,原先也只有贵族阶层才有这个闲工夫。至于配合战车的那些步兵,倒也不需要怎么操练,只要在打仗的时候跟着起起哄,行军的时候,搬搬扛扛、打打下手。就像桑丘之于堂吉诃德,这就足够了。

而到了战国时代,贵族和战车一起没落,步兵的重要性反而与日俱增。对于这些平民出身的步兵,贵族荣誉感根本行不通,要想维持军队的战斗力,连坐一类的法令,这才会应运而生。

所以我们才会看到《商君书》对武的那种只讲功利而不尽人情的严格要求。

秦朝以后,随着贵族传统的彻底瓦解,连坐之类的法律,也就变得越来越有实用意义了。

从贵族车兵到平民步兵的转变,首先是因为田亩制度的变革。这就像今天的经济学常说的“外部性”:一向有着既定目标的经济政策,难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外部性。李克搞的变法,除了刑法之外,也有农业方面的内容,他也为车兵的衰落和步兵的崛起,出了一大把力。于是,再往后的两千多年间,历朝历代对于连坐办法,或多或少都有继承。虽然很野蛮,但即便是很有儒家或道家风格的皇帝,也很难把它废除。毕竟君王也是人,也有考虑成本收益、趋利避害的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