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国时代搞变法的名人,魏国的李悝是第一个,商鞅是最后一个。

这么重要的人,怎么可能到现在还没提到呢?

当然没有缺席,因为李悝和李克是同一个人。

对这个问题,《史记》没搞清楚,《汉书》也没搞清楚,这是因为秦朝以前的社会,读音和写字都很不规范,所以先秦古文里边才有那么多的通假字。所谓通假字,本质上就是错别字,这就尤其会让人名、地名容易搞混。

李克搞变法,搞得相当全面,也相当成功。后来商鞅跑到秦国,随身带的一部书就是李克写的《法经》。商鞅变了秦国的法,汉朝又沿用了秦朝的法,可见李克开了一个多大的先河。

当你知道李克就是变法的祖师爷,就能理解司马光为什么会在《资治通鉴》里边狠狠删掉他的戏份。假如《资治通鉴》是王安石写的,李克的头顶一定会被戴上光环,然后事无巨细,一概大书特书。

李克的《法经》虽然早已失传,但我们至少知道,它是给魏国制定的一部刑法。

刑法并不稀奇,但稀奇的是,李克写的刑法竟然叫《法经》。

这是一处很值得留意的细节,因为根据文献命名的传统,《法经》应该叫《刑经》才对。

现代意义的“刑法”以前叫“刑”,“刑”是立刀旁,本义是“杀”或者“切割”。

触犯刑法的人,都要挨刀子的。比如《尚书》里边有一篇《吕刑》,是西周年间吕侯的一部刑法专著。

什么又是“法”呢?“法”的偏旁是三点水,东汉许慎编写的《说文解字》对“法”的解释是这样的:“法,刑也,平之如水。”意思是说,“法”就是“刑”,但之所以用“法”来取代“刑”,是因为“法”强调的是公平,像水平面一样,“法”要做到的就是把一碗水端平。

注意,这样两个字虽然都是指刑法,但内涵的侧重点不一样了,“刑”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惩罚,谁不听我的话,我就弄死谁,“法”强调的是公平,在法的面前,除了君主之外,人人平等。不管你是什么身份,什么地位,只要违反了同一条法,就一定会受到同样的惩罚。

所以,“法”这个字本身,就已经昭示了法家色彩。儒家最反感的就是人人平等,因为这是反人性的,谁会把亲爹和陌生人平等相待呢?

儒家理论来自宗法社会,血缘亲情是一切的出发点,法家理论是在相对较大的,人口流动性也更强的社会里诞生的,所以在法家眼里,所有人都是陌生人,既然都是陌生人,当然应该一视同仁。

如果用今天的概念来理解的话,你可以想像成儒家来自小农村,法家来自大都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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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当然也不是无法无天,就算都是一家人也要讲规矩,这个规矩就是“礼”。“非礼”在儒家看来就等于违法犯罪。“礼”是讲区别的,对不同身份的人区别对待。“法”是一视同仁的,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。

为了让大家懂法,立法者还会以成文法的形式把法律条文向全社会公开,告诉大家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,一旦违反,会受到怎样的惩罚。

在今天看来,这难道不是很应该吗?但在宗法传统里,这非常不应该。孔子就严厉批判过成文法和成文法的公开,道理其实也不难理解,因为大千世界太复杂,有限的法律条文没法囊括人类行为的复杂性。

举个例子,《荀子》有一个观点,原话是:“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也。”意思是说,对杀人犯要判死刑,对伤了人的人要判肉刑,这是一切君王都会执行的规则。这话乍一听很在理,而一旦付诸实行的话,就会发现很难办。

如果“杀人者死”,那么正当防卫杀了人,该不该死呢?见义勇为杀了人,该不该死呢?过失杀人该不该死呢?有无数种情况都必须考虑进去。但这还不算完,就说正当防卫吧,到底怎样界定它的限度呢?又会有无数种情况。所以成文法就会有这种先天不足,一旦向社会公布,还要依照条文严格执行的话,注定没法把一碗水端平。

孔子反对的这种成文法还有第二个先天不足,那就是语言文字总有模糊性,解读空间可以很大,所以公布成文法,就给聪明人舞文弄法留了机会,谁能把法律条文玩得转,谁就能把官司打赢。

如果孔子必须要支持一种法律制度的话,我相信他会首选海洋法系,而且会是英国的法律。

要知道英国连成文的宪法都没有。在纯正的儒家看来,审判应该按照惯例,由长老们商量着来,这样才能有充分的灵活性来应对任何复杂状况。

李克难道不明白这些道理吗?那倒未必。重要的是,他追求的是效率,而不是公平。

如果要让魏国走上高速发展的富国强兵之路,就必须采取国家本位,而不是个人本位。个人在一起案件里是不是受到了公平处理,这一点都不重要,公布成文法的意义只在于给社会制定一个简单明确的行为标准,给官员制定一个简单明确的执行标准,把国家迅速带上立法者想要的轨道。

前面谈过,李克遇到疑难案件,以射箭决定官司的输赢,结果当地群众踊跃练习箭术,迅速提高了战斗力。这样的法律,属于目标导向型,对公平与否和程序的正当性都不关心。


我们假设这么一个场景,某人在路边看到一袋土豆,不知道是谁掉的,他看看四下无人,迅速把袋子拎起来,带回家炒土豆丝去了。这种拣袋土豆据为己有事情,在今天我们看,顶多有点道德压力,肯定够不上犯法。

但如果放在李克的时代,用《法经》来定罪,捡了土豆的人可就没那么幸运了,一旦被发现,会受刖(yuè)刑,什么意思呢?一只脚要被砍断。只是拣了一袋土豆而已,这个刑罚会不会太重了呢?毕竟没偷没抢嘛。

《法经》给出的理由是:“为盗心焉。”意思是,虽然没偷没抢,但做了这种事,就说明心里动了偷抢的念头。“盗心”,只是偷抢的念头而已,为什么要这样重判呢?

因为在李克看来,“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”,也就是说,要想把政治搞好,把国家治理好,最迫切的事情就是消灭盗贼。

在今天看来这实在小题大做了,不过在春秋战国时代,“盗贼”的涵义比今天宽泛很多:小到小偷小摸,中到杀人放火,大到聚众造反,都算盗贼。

魏文侯本人其实也算盗贼,他是窃国大盗。不过把盗贼事业做到这种高度,就不会受到惩罚了,反而还有权力颁布法律,惩罚别人。

站在魏文侯的角度,一定最怕别人窃了自己的国。所以,对盗贼越是严防死守,政权就越稳固。严防死守必须是全方位的,最好能让所有人在最小的事情上也不敢动一动越界的小心思。


《法经》一共 6 篇,题目的名称在《晋书·刑法志》里就有记载,依次是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、《囚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杂法》、《具法》。

次序很合理,既然盗贼问题是当务之急,那么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摆在开头。要解决盗贼问题,就需要抓捕、审讯和关押盗贼,所以接下来是《囚法》和《捕法》。

首先,杀人是死罪,并没有界分谋杀、过失杀人、正当防卫反杀,反正只要杀人就是死罪,除此之外,还要没收家产,把罪犯的妻子收进官府,充当奴婢。如果杀了两个人,连罪犯的母亲也要被收进官府,充当奴婢。

这还比较容易理解,但你也许想不到,《法经》规定议论国家法令和杀人的罪过一样大,也是死刑加上抄家,再加上妻子入官为奴。

这一条后来被商鞅学得出神入化:不但说风凉话要治罪,说好话也一样治罪。总之,国家不管颁布什么法令,所有人只有闭嘴服从的义务。

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为什么李克变法能顺手,商鞅变法也能顺手,但王安石变法时时处处都不顺手。

人类作为群居动物,对合法权威的服从性很强,从众心理同样很强,所以,《法经》这个条款的意义,就在于让挑头的人承担他们根本无法承担的代价。

但是,群居动物总有社交需求,几个人聚在一起,难免就会议论一点时事。

聚集一多,就越容易酝酿不满情绪。所以,保险起见,《法经》还有一条“徒禁”,意思是禁止聚众,聚众一天以上就要被审讯,聚众三天以上就是死罪。你也许想到一句话:古人不是说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”吗?这个道理李克跟商鞅他们不懂吗?

这话出自《国语》,说的是周厉王时代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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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厉王暴虐无道,首都人民很不满。周厉王于是安排巫师充当特务的角色,只要发现有说怪话的人,就抓来杀掉。从此没人敢说话,“道路以目”,大家在路上遇到,全靠打眼色来交流。

元老召(shào)公劝谏周厉王,讲出了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”这句名言,意思是堵住民众的嘴,比堵住大河还危险,决堤的时候受不了。周厉王不听劝,结果 3 年之后,首都人民联合起来,把他赶下了王位,史称“国人暴动”。周厉王的结局似乎说明了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”是一句正确的道理,但我们必须想到,这件事大约发生在公元前 842 年,比魏文侯的时代要早 4 个世纪。

那时候甚至还没有礼崩乐坏,更没有中央集权,更重要的是,那些“国人”,也就是首都人民,或多或少都和周厉王沾亲带故,算得上周朝的小股东,有一定的政治权利。而那些大股东,比如召公,政治权利更大。他们联合起来,确实可以让天子下台,也的确有这么大能量。

但到了魏文侯的时代,社会格局早就变了,各大诸侯和各大家族都在搞集权,宗法关系要么被打破,要么被严重削弱。在魏文侯的治下,不要说普通民众,就连高管也都只是高级雇员,只有魏成一个例外。

在这样一种新局面里,管理性质基本上可以说是陌生人管理陌生人,要做到“防民之口”,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行了。也只有“防民之口”,才能以雷厉风行的姿态推行变法。

这时候如果再提什么“甚于防川”,对于魏文侯来说,就和刻舟求剑一样了。


不是说《法经》失传了吗,那以上内容是从哪里知道的呢?这就要从明末清初的藏书家董说(yuè)说起。

董说,这个“说”字写出来就是“说话”的“说”,但为什么不读董说(shuō)呢?理由是,董说名字里的这个“说”(yuè)跟商朝最著名的宰相傅说(yuè)有关。

我怎么知道是和傅说有关呢?因为董说字雨若,古人的名和字通常是有联系的。雨若这个词,出处是《古文尚书》当中的《说命》。

傅伟华魏碑书法《说命》三篇_手机搜狐网

《说命》一共 3 篇,讲商王武丁如何任命傅说为相,其中有段话,武丁把傅说对于自己的意义比作雨水对于干旱的意义,这就是“雨若”。古人名字里有“说”字的,出处往往都来自《说命》,所以都要读 yuè。

这位董说,是明末复社领袖张溥的弟子,参加过抗清斗争,最后出家做了和尚。

董说是个藏书家,平生的最大乐趣就是藏书、读书、写书。董说写的书,最出名的是《西游补》,相当于《西游记》的一部番外篇。他也搞学术研究,写过一部《七国考》,给“战国七雄”的典章制度分门别类做了考据整理。在魏国的刑法内容里,董说谈到了《法经》,材料是从汉朝学者桓谭的《新论》摘录出来的。

桓谭,字君山,一生跨越了西汉末年和东汉初年。《新论》是他的代表作,曾经被王充拿来和《春秋》相提并论,让桓谭和孔子肩并肩。其实桓谭倒是可以和王充自己肩并肩,因为这两位都是当时很少见的无神论者。

遗憾的是,桓谭这部《新论》大约在宋朝就失传了,后人只能从其他著作对它的引述里看到它的零星片段。

那么我们最合理的推测就应该是这样的:董说作为藏书家,手里有着很丰富的图书资源,曾经从哪本书里看到过对桓谭《新论》的摘引,摘引的内容又恰好是对李克《法经》内容的概述和摘引,于是董说把这段内容抄录下来,编进了自己的《七国考》。

那么,董说到底是从哪本书里摘抄的呢?他竟然没提!

董说这个人,虽然又爱书,又爱读书,但确实不是做学问的材料。一部《七国考》完全没有学术严谨性,仅仅在《法经》的段落里就把桓谭的书名搞错了,《新论》写成了《新书》。

所以也难怪有人怀疑这段《法经》相关内容的真实性,甚至怀疑这是董说伪造的。怀疑到这种程度倒也有点过分了,我们还是疑罪从无好了。


你可能有一种印象,古人只要养得起,三妻四妾很正常。

的确,一夫一妻多妾从来都是古代社会的常态,家庭里的尊卑关系很清晰:妻子服从丈夫,所有的妾服从妻子,妻子生的儿子是嫡子,嫡子当中的老大是嫡长子,拥有合法继承权,妾生的儿子都叫庶子,没地位。多数时候,哪怕一夫一妻几十个妾也是正常的。

但是《法经》很另类,它却明确规定,这可不行。

如果男人有两个妻子?这不行,是死罪。妻子如果在外边还有男人,要处宫刑,损害生殖器官,剥夺生育能力。

严厉处罚一夫二妻或者妻子有情人,这还好理解,因为它们会引发继承权纠纷,在任何时代都会被禁止。但更特别的是,《法经》居然规定,只容许一个男人最多有一妻一妾,如果有一妻二妾,就是违法的,是要被割掉耳朵的。为什么《法经》会管这么多呢?

一夫多妻制的盛衰是中国古代经济的晴雨表

《法经》给出的道理是:这叫“淫禁”。“淫”的意思是“过度”。推测李克立法的初衷,是想让女性资源在男人当中尽可能地平均分配,这对社会稳定会有好处。

但问题是,在古代社会,普通人可能养活一个老婆都很困难,真能够养得起三妻四妾的,多半是公子王孙和达官显贵,这种法律规定,他们能遵守吗?如果他们犯法,法律会不会一视同仁呢?

不过,《七国考》的《法经》摘录对这一点完全没提,但是,提到了几条针对大人物的法律,让我可以触类旁通。

受贿罪,这个罪名当然只针对大人物。犀首是一个高级职位,《法经》规定,自犀首以下,受贿是死罪。但如果受贿额度太低,不超过某个限度的话,只要交罚款就可以了。

要论官阶的话,丞相最高。如果丞相收了贿赂,要不要杀呢?法律无情,当然要杀,但是,不杀丞相本人,杀丞相的助手。

那么,太子犯法会不会与庶民同罪呢?当然不会,但是,情形和丞相相反,太子反而受罚更重。

《法经》严禁赌博,违法的人要交罚款,而如果太子赌博被抓到了,要打,具体的打法就是“鞭笞”的那个“笞”,意思是用鞭子或者竹条抽。如果太子又去赌博,被抓到了,处罚就升级为“特笞”,狠狠地抽。第三次被抓到,就要废了他的太子身份,另立一位太子了。

那么,再追问一下,如果国君违法,会不会与庶民同罪呢?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简单明确:绝对不会。

《法经》最后有一句总结,说以上法律规定,自武侯以下,都要遵守。

这话有点奇怪的地方,《法经》应该是魏文侯时代,而不是魏武侯时代的作品,退一步说,即便是魏武侯时代的作品,“武”是谥号,魏武侯要等死后才能被称为魏武侯。

而从文意上看,这句话显然说的是当时在位的国君,而不会是已经过世的国君。所以,这句话里的“武侯”很可能是抄写错误,原文应该是“魏侯”。

魏侯以下,都要守法,魏侯本人是处在法律之上的。这是法家最基本的立法精神,无论把法律搞得多么一视同仁,但最高统治者一定要在法律之上,不但不受法律限制,还有权干涉法律。这个法律精神一直贯彻了古代社会始终。

比如苏轼乌台诗案的司法流程,北宋的法律建设高度发达,权力制衡的设计非常巧妙,但皇帝只要想干涉,很简单就可以一锤定音。

从“乌台诗案”到“莫须有”,以大义为名的栽赃和迫害

理解这一点,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大关键。


法律的意义,在于最高统治者可以“以法治国”,重点是那个“以”字,不是依照的依,是所以的以,它的意思是,最高统治者“运用”法律来治理国家,法律是一件管理工具,法律的属性是工具属性。

如果对照西方历史,我们会发现西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契约属性的。今天我们常常说起“契约精神”这个词,但“契约精神”既不是从商业行为发展来的,也不是从政治关系发展来的,而是从更加古老的人神关系发展来的。

我们知道《圣经》分为《旧约》和《新约》两部分,《旧约》记载的是耶稣以前的以色列古代史,《新约》记载的是耶稣和使徒们的事迹。犹太教只认《旧约》,不认《新约》,基督教立足于《新约》来理解《旧约》。但无论是《旧约》还是《新约》,相同点是:它们都有“契约”的涵义。

所谓旧约,是上帝和以色列人,或者说犹太人,订立的契约,所谓新约,是上帝借着耶稣和信徒重新订立的契约。上帝和人类之间就这样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,只要人类不违约,上帝就有义务守约,而人类一旦违约,上帝就会按照约定,让人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我们会想,订立契约,应该基于互利互惠的目的,人类当然有求于上帝,但上帝难道也有求于人吗?是的,上帝还真的有求于人,那就是让人尊奉自己为唯一的神,绝不可以崇拜别的神。

《旧约》里边的上帝并不是全人类的神,而是以色列人的保护神,或者说是以色列人的战神,而其他民族也有各自崇拜的神。以色列的先民们意志很不坚定,很容易违约去崇拜别的神,所以常常受到上帝的惩罚。

实际上,犹太教的《圣经》,也就是通常称为《希伯来圣经》的《圣经》,和基督教《圣经》当中的《旧约》并不是完全重合的,但我在这里就不究细节了,只谈框架。

为什么契约要分出新旧呢?这首先是一个立场问题:只有站在基督教的立场,契约才有所谓新旧之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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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基督徒看来,上帝和犹太人虽然早早就订立了契约,但犹太人不断违约,上帝这才废除了与犹太人的契约,不再把犹太人当作自己的选民了,转而与所有相信耶稣的人订立新的契约,这就是《新约》。

当基督教树大根深之后,《旧约》的地位自然就会减弱,人们不再需要借着《旧约》来理解《新约》了。

站在基督教的立场,当上帝和人类立下新的契约之后,原先的契约当然也就没那么重要了;但是,站在犹太教的立场,契约只有一部,世世代代都该遵守,这部契约既然不旧,自然不该叫《旧约》,而既然无所谓旧,自然也就无所谓新,所谓《新约》并不成立,耶稣也不是神子,而只是一名普通的先知。

事实上,所谓《旧约》,或者《希伯来圣经》,里边的人神契约就已经不止一份了。当我们把《旧约》通读下来,会发现上帝竟然不断和人类订约,或者说,不断废掉旧的契约,订立新的契约。

比如在著名的大洪水事件里,上帝不满意人类的堕落,降下一场全球性的大洪水毁灭众生,只有好人挪亚一家事先得到警告,造出一艘方舟,载着各种成双成对的飞禽走兽逃过一劫。洪水结束之后,上帝和所有幸存者立约,承诺说再也不会有洪水来毁灭生命了。这项契约永久生效,并且,上帝还特别为它做了一个记号,那就是彩虹。上帝只要看见彩虹,就会想起这项契约。这项契约,通常称为挪亚之约,它只是《旧约》里边若干人神契约当中的一部。彩虹的登场告诉我们:契约是需要标记物的,就像图章或者亲笔签名。整部《旧约》,或者说整部犹太教的《圣经》,最重要的标记物只有一个,那就是割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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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割礼,用今天的医学语言来讲,就是阴茎包皮环切手术。

再来看看《法经》的一条禁令:城禁,意思是严禁翻越城墙,违法者死。如果有 10 人以上结伙翻越城墙,那就不仅仅是死罪了,这些罪犯全乡的人和全族的人都要杀光。

这样的立法初衷,应该是让亲戚和邻居之间彼此监督,彼此约束,降低执法成本。

所以我们应该不难理解为什么儒家会看不惯法家,当然法家也同样看不惯儒家,认为儒家的刑法思想过于理想化了,彻底不切实际。所谓法家,严刑峻法,当然包括多娶一个妾就砍脚的肉刑。

儒家说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。但到了李克这里,肉刑也要拿来处罚贵族了。